客户权益保护办法

点击:222  添加时间:2016-09-08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客户的权利

第三章 客户的义务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冠东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冠东”)平台上开展的石化产品现货交易及石化产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石化产品交易业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石化产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石化产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及冠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根据冠东规定,与综合类会员完成开户手续、取得相应交易资格,并与综合类会员进行石化产品交易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冠东的有关规定,经冠东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在冠东平台上开展石化产品交易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客户与会员在冠东进行石化产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客户的权利

第五条 客户享有知悉其参与冠东石化产品交易业务有关信息的权利,包括:

1、要求会员提供冠东基本情况、会员基本情况等信息;

2、要求会员提供交易产品的产品标准、报价、交易方式、收费标准、资金管理、结算清算、交收、风险管理、开户、销户、异常情况处理及客户交易账户、入市申请等有关信息;

3、客户有权要求会员从业人员在业务范围内对其提供服务时出示广东冠东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授予的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 客户有权自主选择提供交易服务的综合类会员,自主选择交易品种及数量,在符合冠东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交易准备金的预存金额。

第七条 客户有权在冠东相关规则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下单、出金、入金、开户、销户等行为。

第八条 客户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要求会员为其提供有关培训,培训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客户有权向会员或冠东提出建议与意见。

第十条 客户有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投诉。

第三章 客户的义务

第十一条 客户参与石化产品交易业务,须保证其办理开户、资金存管、入市、销户等业务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合法、真实。客户须承担因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第十二条 客户在参与石化产品交易业务前应完全阅读并充分理解冠东的交易规则、业务制度及管理规定,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交易产品。

第十三条 客户开户后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不得泄露账户信息;网上交易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终端须安装杀毒软件,打开杀毒软件的实时监控和个人防火墙,避免账号、密码等信息被非法获取。因客户原因造成账户信息泄露的,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进行对外宣传时应按照《会员宣传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不得以承诺或保证收益等违规宣传方式误导客户,不得从事代客理财等违反冠东有关管理规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应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如财产与收入情况、证券、期货或其他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前,应向客户讲解交易产品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及协议内容等,逐条讲解相关文件的风险提示和其他冠东要求讲解的内容,并向其揭示投资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客户教育。

第十七条 会员应主动为客户提供风险教育、产品介绍、交易账户信息保密等客户培训服务,认真解答客户对相关内容的疑问。

第十八条 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会员不得披露、传播客户个人信息,或者利用其掌握的客户私人信息进行非法牟利或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会员在向客户提供交易信息时,须确保其提供的信息中立客观,不得有误导客户交易的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应设立专门部门(岗位)处理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接受客户的监督。会员接到客户的建议或投诉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受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根据规则制度的规定,为符合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销户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二条 根据金融交易数据保存的要求,会员必须将客户开户、销户相关资料以及客户结算数据至少保存20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冠东依据冠东交易规则、业务制度及管理规定,对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客户与会员应予接受。

第二十四条 冠东监督交易等业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冠东交易规则、业务制度及管理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他市场行为;

(三)调解、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处理违规行为;

(四)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冠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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