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现货产品交易规则

点击:217  添加时间:2016-09-0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及报价

第三章 开闭市与交易时间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六章 清算

第七章 单向主动合约中止

第八章 现货交收

第九章 开户及入市管理

第十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争议与调解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冠东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冠东”)平台上开展的石化产品交易业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冠东平台上开展的一切石化产品现货交易及石化产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石化产品交易业务”)。各交易参与方、交易服务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石化产品现货交易及石化产品现货电子交易,是指以买卖石化产品现货为交易内容、以约定的计价公式规定结算价格、实行钱货两讫、即时或即期交收现货的贸易行为。

第三条 在冠东平台上开展的石化产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在冠东平台上开展的石化产品交易业务,包括客户与综合类会员之间的交易、综合类会员、产业类会员与结算类会员之间的交易。各交易参与方自行对所参与的石化产品交易业务享有利益,承担责任和风险。

本规则所称客户,是指根据冠东相关规定,完成开户手续和入市交易手续,与综合类会员进行石化产品交易业务的投资者。

本规则所称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冠东的有关规定,在冠东平台上开展石化产品交易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冠东指定清算银行、指定仓库等交易服务方为石化产品交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冠东及其股东、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交易。

第六条 冠东对石化产品交易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会员管理制度、入市交易制度、现货交收制度、清算和结算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违规处理制度等管理体系,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各交易参与方和交易服务方应当遵守冠东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合和服从冠东的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章 产品及报价

第七条 石化产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产品仅限于冠东认可的粤东油等石化产品现货。

冠东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认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交易产品。

第八条 会员交易的石化产品现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1)符合冠东规定的质量标准;

2)冠东认定的石化产品现货品牌名称;

3)符合冠东认定的其它要求。

第九条 报价生成原则。冠东综合国际石化产品现货市场价格和国内其他石化产品现货市场价格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连续报出石化产品现货的买入及/或卖出基础价。综合类会员应完全认同并接受冠东的报价,并以该报价向其客户询价。综合类会员的询价视为要约,本规则及相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询价时效原则。综合类会员每次询价的有效时长为300秒。在此期间,若冠东更新报价,则综合类会员的询价自动更新至最新报价,询价有效时限归零并重新计算300秒时长;若此期间无最新报价的,可以该次询价进行成交,直到300秒时长到限。时长走满到限后,该报价自动失效,各方不能以该报价进行交易,新的交易必须等到最新报价出现。

第十条 石化产品现货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一条 现货合约采用浮动计价模式。即:

P = P0 +P

其中:P为合约交付准备期内每日浮动价格

P0为初始价格

P为合约交付准备期内现货贴水或升水的总和。

第十二条 系统默认的现货交付准备期为三天,最长为45天,最多可向后展期二次。

第十三条 在申请确认履约交付当日,买方/卖方可采用点价的方式作为最后一个有效计价。亦可采用当日冠东公布的结算价作为该合约计价期内的最后一个有效计价。

第三章 开闭市与交易时间

第十四条 开闭市与交易时段。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另行通知),夏令时:周一0800至周六040024小时制),冬令时:周一0900至周六050024小时制)。报价周期采取实时更新制度。

第十五条 结算休市时间。每个交易日内的,夏令时:0400-080024  小时制),冬令时:05:00-09:0024小时制)。

第十六条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冠东通知为准,冠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开市、休市时间。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综合类会员审核客户相关资料,确认其相关资质符合开户条件后可为其开户手续。已开户客户在办理完成相关入市交易手续后,可与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

客户可自主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石化产品现货交易。在综合类会员询价有效时限内客户发出买入或卖出的指令,被视为对综合类会员要约的承诺,客户与综合类会员之间的交易合同确认订立,但本规则或相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类会员、产业类会员与结算类会员之间的交易须办理入市交易手续后,方可进行交易。会员之间应以网络系统进行交易,不接受其它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冠东指定的清算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会员及客户应当保证资金清算账户中资金的合法性。

交易准备金,是指会员及客户按要求向冠东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的、准备用于参与石化产品交易业务的资金。

冠东对会员及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实行分账管理、一户一账,在交易系统设置专门台账,分别作为会员准备金账户和客户准备金账户。

会员及客户的交易准备金只能通过其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进行资金划转,不能与其他账户建立资金划转的对应关系。会员及客户的交易准备金不计息。

冠东根据会员及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金额,计算会员及客户现货合约在交收准备期内货品的最大增减值。

第十九条 石化产品现货交易前,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必须不低于其想要购买的石化产品现货价值及相关交易费用总额的一定的比例,该比例由冠东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买入的石化产品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石化产品,可直接通过会员柜台或交易窗口卖出。

第二十条 履约诚意金,是指在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中,因其买入或卖出石化产品现货而根据相关规定需预留的部分资金,用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

石化产品现货交易采用履约诚意金的形式进行。最低履约诚意金为现货总价值的3%,最高履约诚意金为现货总价值的20%;冠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履约诚意金标准。

第二十一条 石化产品现货交易重量单位为吨,最小交易重量为10, 交收品种为经冠东认定用于交收的石化产品

第二十二条 客户应当向会员及时进行交收申报,提取或交付石化产品,并按规定向会员支付提(交)货费和结清货款;会员应无条件配合交收。除此之外,会员不得主动要求客户进行交收。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石化产品交易业务涉及的相关费用及收费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或由冠东统一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提货费、交货费、仓储占用/空置费以及法律或冠东规定的其他一切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客户参与石化产品交易业务,需缴纳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每次交易(买入或卖出)的石化产品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八。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执行交收程序时,需支付的相关费用。收取标准以《石化产品现货交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交收过程中产生的国家规定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交付准备期届满时,客户应在交易当日向综合类会员提交货物交收申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交收违约,应向综合类会员按日支付仓储占用/空置费。

客户提交了货物交收申报,综合类会员未能在当日确认申报有效,导致出现交收逾期时,应视为综合类会员交收违约,综合类会员应向客户按日支付仓储占用/空置费。

仓储占用/空置费率由冠东规定,但每日最高不超过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三。

第二十七条 冠东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各交易参与方无条件遵守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除法律规定、本规则及冠东相关规则制度等规定的费用外,会员不得额外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六章 结算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石化产品现货交易交收时实行钱货两讫制度,在交收准备期间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制度。

“集中”是指由冠东委托清算银行根据冠东提供的结算数据,针对石化产品交易业务所涉各方之间应收应付的相关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冠东委托清算银行对客户及会员在现货交易中产生的货值增减及费用在第二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九条 清算银行根据冠东提供的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 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会员或客户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清算银行完成该笔资金清算后、下一交易日结算前向冠东提出复核申请,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或客户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视为其已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第七章 单方主动中止合约

第三十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贸易商,尤其是小贸易商的利益,设立合约单方主动中止条款。

第三十二条 单方主动中止合约(以下简称“主动中止”)是指拥有合约单方中止权利的一方,在市场运行趋势向不利于自己的方向转化时,可对正在履行之中的合约提出中止继续履行的申请,该合约的另一方需无条件接受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一方拥有主动中止特权:

1、当正在履约的双方中只有一方为客户时,客户拥有中止合约特权;

2、当正在履约的双方中的一方为综合类会员,另一方为产业类会员时,产业类会员拥有主动中止合约特权;

3、当正在履约双方中一方为结算会员,一方为综合类会员或产业类会员时,综合类会员或产业类会员拥有主动中止合约特权;

4、当正在履约双方同为综合类会员,或同为产业类会员时,首先提出中止合约的一方拥有主动中止合约特权。

第三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有主动中止特权可行使权利:

1、认为行情可能出现不利于已方的走势时,继续履行合约可能出现亏损;

2、若继续执行交收程序,可能导致亏损继续扩大;

3、因客观原因履约交收可能出现违约,并面临较重的违约处罚时。

第三十五条 中止为异常的交易行为,履约双方应努力维护合约的正常履行,并对行使特权所造成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履约双方的一方频繁使用主动中止合约特权时,另一方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提醒、发出警示、提高履约诚意金标准或中止双方的购销合同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主动中止合约清算

1、当一方使用主动中止合约时,必须在行权生效时至当日的余下交易时段内,指定与合约规定的交易方向相同的某一明确的冠东报价(点价)作为计价公式中的最后一个有效结算价。若没有指定,则系统默认采用当日冠东结算价作为最后一个有效结算价。

2、冠东根据最后一个有效结算价或当日冠东结算价进行清算。

 

第八章  货 物 交 收

第三十七条 客户应在规定的交收期限内进行交收申报:买卖双方须在交收日之前三日内向其准备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并在交付日的交易时段内0900163024小时制)提交交收申报,待冠东清算完成后实现货权转移;

第三十八条 石化产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实物交收以《石化产品现货交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章 开户和入市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冠东申请开户和入市交易。

第四十条 客户应当按照规定向综合类会员申请开户,向冠东申请入市交易。

第四十一条 综合类会员负责审核客户是否具备开户条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 综合类会员应对客户开户申请、入市交易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自行承担审核责任和相关法律后果。

第四十三条 为客户开设客户交易账户的综合类会员审核并同意客户提交的入市交易申请后,转交冠东。综合类会员就客户入市交易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向冠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冠东收到综合类会员关于客户入市交易申请并确认客户已与综合类会员完成开户手续后,客户需与冠东签署入市交易协议。

第四十五条 冠东不对客户开户申请、入市交易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亦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冠东发现有关资料存疑的,有权要求综合类会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前暂不办理客户入市交易手续。

第四十六条 客户取得入市交易资格后,方可进行石化产品交易业务。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网络系统直接下达指令,直接与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冠东建立和完善入市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会员和客户的入市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采取各项入市交易管理措施,具体的入市交易管理办法,由冠东另行制订。

第十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冠东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执行准备金制度、最大交易数额限额和会员报告制度、单方被动中止合约或单方被动中止部分合约(以下简称“被动中止”)、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石化产品现货交易实行准备金制度。会员及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及其入金、出金等应当符合冠东的相关规定。石化产品现货交易业务采取履约诚意金的形式进行。

第五十条 石化产品现货交易业务实行最大交易合同数量限额制度,包括每单合同数量限额制度及最大合同数量限额制度。当客户待履行合约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相同方向开仓交易。客户的石化产品现货单笔合同数量不得超过3000手,最大合同数量不得超过30000手(具体每手的吨数参考冠东商品参数)。

冠东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客户单笔合同数量限额、最大合同数量限额。

第五十一条 石化产品现货交易实行会员报告制度。符合冠东规定情形的,或者冠东认为必要的,会员及客户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冠东报告待履行合约情况。

第五十二条 石化产品现货交易中可执行被动中止制度。

被动中止是指没有主动中止权利的一方(以下简称“被动方”),对拥有主动中止权利的一方(以下简称“主动方”)所持有的合同数量进行部分减量或全部减量,以满足冠东的规定的风险控制标准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被动方有权执行被动中止:

() 交易系统以主动方准备金账户的持有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

主动方持有风险率=主动方准备金账户净值÷履约诚意金×100%

其中,主动方准备金账户净值=主动方交易准备金余额+当日入金-当日出金+当日货品增值-当日货品减值-服务费-仓储占用/空置费-交收费-交收价款

当主动方持有风险率小于100%时,即为主动方交易准备金不足,主动中止权利的一方应当追加交易准备金,被动方可通知主动方追加交易准备金(但该等通知系被动方的权利而不构成被动方的义务,无论被动方是否通知主动方,主动方均负有追加的义务);如主动方未追加交易准备金,则只能减少待履约合同量,直至主动方持有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主动方持有风险率低于50%时,被动方有权对主动方剩余待履行合约进行被动中止(无论如何,主动方不得以被动方未提前通知其追加交易准备金为由,拒绝或抗辨被动方在此情况下对客户剩余待履行合约采取的被动中止措施);

() 因主动方违规违约需要被动中止的;

() 根据冠东紧急措施需要进行被动中止的;

(四) 因被动方退市,主动方未在被动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主动中止的;

() 冠东认为应予被动中止的其他情形。

被动中止所产生的增值、减值、费用由各参与交易方按照相关协议和冠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十四条 石化产品交易业务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冠东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降低或化解风险。

第五十五条 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本规则及冠东相关业务规定的,冠东在对违规方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或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对市场产生进一步影响,可以对其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一)限制出金及/或入金;

(二)限制新开户及/或建立新仓;

(三)提高交易准备金标准;

(四)提高履约诚意金标准;

(五)提高服务费标准;

(六)  冠东认为必要的其他限制交易或干预交易的措施。

第十一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六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以及冠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冠东可以宣布发生异常情况,并紧急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网络故障、软件系统故障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报价异常或者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之威胁的;

(三)发生冠东认为属于异常情况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异常情况时,冠东可以采取调整开市休市时间、暂停报价、限制合约中止、强制合约中止、限制入金或出金、撤销交易等一项或多项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冠东宣布发生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采取在冠东网站上公告、以邮件、电话、短信形式等任何一种形式即视为已做出公告)。

第五十九条 对于冠东因发生异常情况而采取紧急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冠东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冠东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供会员和客户参考。冠东不对发布的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冠东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买入或卖出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最新价、结算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冠东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六十三条 在冠东平台上开展的石化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数据及其分析、使用权利归冠东所有,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冠东发布的任何信息。

第六十四条 石化产品交易业务参与各方的个人数据和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侵入冠东及会员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系统漏洞探听、窃取、复制、传播他人的交易数据和信息,但冠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配合政府及司法部门工作而主动调取或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冠东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石化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会员或客户有权向冠东反映、投诉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六十六条 冠东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监督会员和客户等交易参与方的交易行为是否合规;

(三)了解会员的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各种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  冠东认为有必要行使的其他监督管理权利。

第六十七条 冠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会员和客户应当予以积极协助及配合。

第六十八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冠东决定,可由会员代表、冠东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可在冠东授权范围内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利益相关方回避制度。

第六十九条 冠东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及客户有权向冠东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十条 冠东建立和完善违规违约处理制度。对各类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客户的违规或违约行为,冠东有权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则制度和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 争议与调解

第七十一条 会员、客户之间在石化产品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冠东或冠东指定的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第七十二条 冠东或冠东指定的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主持纠纷调解,努力促成各方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第七十三条 在石化产品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非结算类会员与结算类会员之间的交易等其它涉及石化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事项,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冠东另行制定相关规则制度予以补充。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冠东。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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